77779193永利官网侯欣一教授、张勤教授、柴松霞副教授、栗明辉讲师参与撰写的三卷本《中国民法史》于2023年10月由人民出版社出版。本书由著名法律史学家张晋藩先生担任主编,侯欣一教授和高浣月教授担任副主编。全书以总则、人户、产业、钱债、婚姻、继承六编为研究框架,共38章128万余字,以确凿的史料证明了中国古代不仅有民法而且内容丰富、体系完整,揭示了中国古代民法发展的特殊性、典型性和时代性。本书勾勒出中国古代民法的本来面目,揭示了民法体系形成的历史条件。
柴松霞副教授担任第二卷主编,并撰写第三部分《产业编》第一章《分类》,共7.1万字。本章论述了田宅作为古代中国最重要的不动产,在立法方面各朝基本都有“户婚田土”方面的规定。古代土地法的内容主要是土地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方面的立法,在专制社会,土地法的主要内容是土地制度的改革。田土作为古代社会重要的生产和生活资料,作为农业文明的中国,是土地立法最多的国家之一。从所有制的主体和性质来看,田土可以分为官田和私田。如果按照田土的不同功能和作用来看,古代田土还可以划分为学田、义田、族田、墓田、祭田、寺田、婚田等。它们有的属于官田,有的属于私田,还有的是宗族所有的土地或者乡邻共有的山林,即集体田地,属于 “共有”所有权的性质。另外,有时因其功能相同而互有交叉,比如书院义田就属于学田,而族田可以包括祭田、墓田、祠田和义田等。而古代社会往往把宅和田土放在一起加以规制,它们都属于不动产,后世统称为“产业”。大致而言,古代的“宅”可以包括住宅、宫室、祠堂、义庄、书院、寺庙和道观等形式。通过厘清中国古代关于田宅的法律规定,充分展现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具有人文关怀的一面,诸如仁政、德政思想,民生、民主思想,平等、大同思想,宗族救助和慈善思想等。
张勤教授撰写《产业编》第三章《作为特殊物权形态的“一田两主”》,共3.5万字。本章以民间契约和习惯调查报告为主要研究素材,梳理并归纳了始于唐宋,盛行于明清的“一田两主”物权形态的基本特征。“一田两主”在中国南方福建、江西、江苏、浙江等省份广泛流行,和当地人多地少的生存环境和相对发达的商品经济有密切的关联。作为一种基于习惯的物权形态,鉴于其运行中存在的弊端,如对田底主权益的侵害以及由此引起的纠纷所导致的对社会秩序冲击,地方政府也曾尝试加以禁止,但实施效果并不显著。相互博弈中折射出该制度的顽强的生命力。一物一权绝对所有权,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罗马法的“归属与权能”相统一的绝对所有权观念,因与近现代西方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个人主义精神相契合,在近代得到“复兴”,为大陆法系各国的资本主义立法所继承并成为主流的所有权形式。从文化多元的角度看,一物一权式的绝对所有权概念,因其从特定的文化环境中成长出来,具有特定性,不一定能对存在于其他社会的不同历史阶段的物权形态作出合理的解释,“一田两主”中并不存在一个决定性或基础性的所有权,因此,双重所有权认识更具解释力。
栗明辉讲师撰写《产业编》第六章《田宅纠纷的解决》,共4.4万字。本章以时间为脉络结合相关史料按照诉讼和调解程序的不同阶段细致地梳理了历代田宅纠纷解决的状况。在传统社会田宅纠纷往往被视为“细故”,国家层面的法律制度对此不够重视,一般交由州县地方官府自理。综观历代田宅纠纷解决的方式,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官府审理的诉讼方式结案,一类是以调解的方式结案。田宅纠纷虽被官府视为“细故”,但由于它们关系到民众的切身利益,州县官员为维护地方社会的长治久安,也十分重视对田宅纠纷的审理。自宋至明清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繁荣,商业社会争权夺利的天然气质使得好讼之风在民间兴起,田宅作为当时社会最为重要的财产,争讼往往与之有关。这不仅促使诉讼中诉状、证据等制度愈发细密,也使得一些地方官员感到疲于应付,不得不在司法实践中摸索出一些减少讼累的方法。但自宋以来商品经济的发展一般局限于城市,广大的乡土社会仍以小农经济为主。在这田土相连,守望相依的相对封闭的熟人社会中,解决田宅纠纷最好的方式是调解。它可以在相互妥协中谋求双方利益的平衡,很好地修复被破坏的人际关系,防止纠纷引发经世的仇恨。田宅纠纷的调解因调解主体的不同,可分为民间调解、官府调解和官批民调三种基本类型,其中民间调解可进一步细分为乡里调解、邻里调解和宗族调解等。
供稿|教研办
编辑|葛子萌
审校|陈方 张勤 李小红